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錦霙 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7份。│├───────────────────────────┤│㈡聲請人稱現與子女同住,請說明家庭生活費用(包含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用等)分擔之計算方式。│├───────────────────────────┤│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至││105年4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㈤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子女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㈥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3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