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告 謝順珠
吳志宏 吳婉如 吳歆萍 被代位人 吳云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代位吳云妟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遺留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91/10000)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吳云妟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經本院職權查詢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房地路段、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周遭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72,137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在卷可稽,據以推估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6,435,342元(計算式:72,137×(79+10.21)㎡≒6,435,34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吳云妟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287,068元(計算式:6,435,342×應有部分1/5≒1,287,06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7,0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