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林國隆 被告 朱正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
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