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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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
戊○○丙○○丁○○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2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