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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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5號債權人 包國輝 上列債權人包國輝因與債務人 曹竹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包國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聲請發支付命令究係向何法院聲請?(聲請狀所載為「台中」地方法院公鑒)
二、依聲請狀所附支票(票號:A0000000號)影本所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而非曹竹芸以個人名義簽發,是請釋明對債務人曹竹芸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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