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1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茅建全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茅建全被訴對如附表所示編號11至24之被害人之妨害秘密罪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為:茅建全(起訴書均誤載為 茅健全 )因個人性癖好,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巷7之3號住處廁所內,裝設具有攝錄功能之數位相機(廠牌:Panasoni
c,型號:Dmc-zs3)1臺,欲竊錄至其住處如廁之男女身體隱私部位(含影像、聲音)。其先於民國97年3月28日,藉故邀約在網路上認識之網友 莊明玉 前往上開住處討論網路遊戲裝備,趁莊明玉如廁之際,未經莊明玉同意,使用前開數位相機竊錄莊明玉之身體隱私部位,供己欣賞。詎茅健全食髓知味,藉其本身所習之嫻熟攝影技術,對外佯稱得免費拍攝寫真照片,吸引時下年輕女子前往。旋有如附表被害人欄之 顏若安 等人(如附表編號1至10之被害人部分,另由本院審結),於如附表之被害時間,前往茅建全前開住處,或拍攝個人寫真照片,或陪同寫真照片女主角到場,茅建全即趁其等如廁、盥洗或換裝之際,未經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同意,竊錄其等身體之隱私部位。後因顏若安於99年5月16日下午前往上址拍攝寫真照片時,發現廁所內藏有數位相機竊錄,機警逃離現場,報警處理,為警於同年月18日晚間11時30分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PanasonicDmc-zs3數位相機1臺及電磁紀錄儲存器具MOTOR160GB硬碟1具。檢察官因認被告茅建全對如附表編號11至24號之被害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至24之被害人於本院調查時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該14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按,是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被告如
主文所示之犯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編號│被害人│被害時間│├──┼──────┼─────────────┤│1│ 陳湘霖 │99年04月20日15時至19時許│├──┼──────┼─────────────┤│2│ 張豫玲 │98年12月09日19時至23時許│├──┼──────┼─────────────┤│3│ 李雅筑 │99年04月19日13時至18時許│├──┼──────┼─────────────┤│4│ 吳芷萱 │98年10月07日17時至22時許│├──┼──────┼─────────────┤│5│ 林祐瑜 │99年03月01日12時至17時許│├──┼──────┼─────────────┤│6│少年李○○(│99年12月06日14時至17時許│││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7│ 陳玉芬 │98年12月14日18時至21時許│├──┼──────┼─────────────┤│8│ 江孟羽 │99年02月07日17時至21時許、││││99年03月06日13時至17時許│├──┼──────┼─────────────┤│9│ 趙聆余 │99年02月07日17時至21時許│├──┼──────┼─────────────┤│10│ 高惠娟 │99年02月07日17時至21時許│├──┼──────┼─────────────┤│11│顏若安│99年05月16日12時許│├──┼──────┼─────────────┤│12│ 胡奕萲 │98年10月11日│├──┼──────┼─────────────┤│13│莊明玉│97年03月28日│├──┼──────┼─────────────┤│14│ 張萍 │99年01月10日16時至20時許│├──┼──────┼─────────────┤│15│ 賴琬茵 │99年01月10日16時至20時許│├──┼──────┼─────────────┤│16│邱念于│98年03月25日22時至99年03月││││26日12時許│├──┼──────┼─────────────┤│17│ 張珮涵 │99年01月27日18時至20時許│├──┼──────┼─────────────┤│18│少年汪○○(│98年12月05日10時至12時許│││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19│ 林秀芳 │99年02月22日14時至16時許│├──┼──────┼─────────────┤│20│ 鍾羽婷 │98年10月07日17時至22時許│├──┼──────┼─────────────┤│21│ 王蕙心 │98年12月30日12時至15時許│├──┼──────┼─────────────┤│22│少年玉○○│98年08月19日13時至15時許│││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23│ 胡巧潔 │98年10月14日14時至17時許│├──┼──────┼─────────────┤│24│ 王淳信 │99年03月06日13時至17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