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8號聲請人 范公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狀未據聲請人於狀內簽名或蓋章,與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未符,聲請不合程式,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另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