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丁○○○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被告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丙○○
甲○○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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