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戈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30,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9,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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