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4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莊毓宸 律師
張鵬元 律師被告 鍾瑋驛
黃川睿 王子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