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 林正文 (即 明峰 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灣協進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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