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711號聲請人 陳秋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釋明票據號碼557948號本票提示之年月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上述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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