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空南三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壬○○丁○○戊○○庚○○辛○○丙○○甲○○己○○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連帶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如債務人未於第十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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