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間,因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七二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又因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八八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嗣經本院合議庭以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八八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六月間,因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此三案件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二七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八月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一四八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十一月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二○八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此二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接續前開有期徒刑十月後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法矯字第○九八○○三八九四三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一月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等情,有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七二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八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八八號刑事判決、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二七號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一四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二○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十月六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七一三一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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