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書原本及正本「起訴案號:臺灣彰化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六九號」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撤緩偵字第三九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前述誤寫之情形(原審判決亦有誤寫),爰更正如上。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陳嘉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