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1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RISTINDANIKOWATIYULIYUSIGITO??????(中文姓名: 尤莉 )????????????置中心)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李幼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楊志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係由審判長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參與審理,有本院民國103年4月16日審判程序筆錄可稽,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係由審判長法官趙文卿、法官李幼妃、法官林庚棟參與判決,其中有關法官李幼妃參與判決部分,顯係法官楊志雄之誤載,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