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三七六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
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
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裁定自當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
,有上開裁定可稽,惟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依前揭
說明,本院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