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0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檢附被告真正之姓名、住所
或居所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
法送達文書,依上揭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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