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詹巽淵 被告 楊大業
林璿霙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