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王福堂
楊玉燕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九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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