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戊○○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子○○律師複代理人丑○○被告卯○○
丁○丙○寅○○○辛○○庚○○己○○癸○○壬○○兼右九人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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