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69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屏簡字第696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