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69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屏簡字第696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徐美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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