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7號原告 何惠人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含退休金239萬5,8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4萬4,017元、短付薪資1萬4,6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壹佰壹拾壹元(計算式:27,334×1/3=9,111,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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