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8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陳俊霖
陳振東 陳振澤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暨其上同段1082建號建物、以被告陳振東為權利人、擔保債權12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萬7,00
0元,是系爭土地之價值應為416萬750元【計算式:18萬7,00
0元×89㎡×2/8=416萬750元),已高於擔保債權之金額,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債權120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2,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