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吳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傳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6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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