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