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王綉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博添 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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