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七號抗告人 蘇育司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台灣省屏東縣屏東市○○里○○○路○○○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0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或抗告。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李嘉興法官宋明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K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