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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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明人 夏皆發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第三審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夏皆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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