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頡億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貳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頡億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與原告簽訂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以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內即、遠期信用狀,予以承兌或墊款兌付。被告丙○○於同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願就被告頡億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付借款、墊款、保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10,000,000元為範圍及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頡億有限公司自95年7月6日出具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且經原告於95年8月22日墊付信用狀款項,墊款金額1,998,148元,墊款日期至96年2月18日止,利率依原告基準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機動計算,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此有國內信用狀匯票已墊款通知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可稽。詎被告頡億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還款,迭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僅於96年3月1日清償部分款項,尚欠原告972,51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被告 蕭蒼江 既為連帶保證人,就前開債務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請求如數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保證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國內信用狀匯票已墊款通知書、約定書、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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