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劉月理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黃信豪 律師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瑞榮 間因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應以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者所應給付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主張其對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則其可獲得之利益,應以系爭不動產拍定之相同應買條件計算,而被上訴人係以新台幣(下同)639萬8,000元之金額拍定買得系爭不動產,則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3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36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9萬6,540元,上訴人於第一審繳納7,490元,不足5萬6,870元,第二審繳納3萬8,922元,不足5萬7,618元,累計尚有11萬4,488元(5萬6,870元+5萬7,618元=11萬4,48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