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0號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2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3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4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陳素艷
陳寶珠 王貞惠
李庭妤 李竹蘭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0
吳國瑋 被告 陳世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3號、第1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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