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84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非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之被繼承人 吳惠玲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全國公告頁面、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