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10號聲請人 李冀幸 代理人 張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申請繼承生母財產,聲請閱覽本院
102年度繼字第472號卷宗,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2年度繼字第472號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並未經該事件當事人同意,亦未釋明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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