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銓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慶鴻空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當事人間未約定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責任,故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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