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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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陳威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西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被告之相
關住居所、年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及補
正上開資料,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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