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29號聲請人 陳韻芳 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⒉95年與全體金融機構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⒊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⒋聲請人97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1月迄
今之薪資證明、配偶朱OO及全部子女95、96、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資料歸屬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及配偶最新戶籍謄本。
⒌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蔡罔 於向安泰銀行借款之保證人之保證債務是否業已發生及目前清償情形。
⒍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⒎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⒏聲請前2年依約定每月應向各債權人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
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⒐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⒑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
、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⒒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兼任私人音樂家教或其他收入來源?請影印最近二年全部存摺影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