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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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乙○○
鑫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日澤 上列被告因被告乙○○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