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10號原告 林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敦圍 、 趙承志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之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應就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268萬元,惟於民國102年8月6日當庭擴張其聲明為請求被告賠償3,588,000元。依原告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原告僅繳納27,532元,尚不足9,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9,0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