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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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明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晋揚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鄭芳田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明桐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附卷足憑。依據債務人所提清算財團財產之書面、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其財產僅有裕隆汽車一部(車號:
00-0000、年份:1992)、彰化縣埔心鄉農會存款新台幣(下同)30元、埔心郵局存款24元及土地銀行存款567元。本院審認該車輛車齡約19年,顯超過一般車輛使用折舊年限,剩餘價值所剩無幾,縱予變價,各債權人亦無從受償,顯無實益。另查債務人之配偶 曹惠玲 名下並無財產,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配偶曹惠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債務人無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資行使,應堪認定。另本件查無債務人其他可資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是堪認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曾怡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書記官黃碧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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