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崙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偉崙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李孟麒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崙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偉崙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李孟麒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