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94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劉立崴
被   告  王書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
000巷00號三樓,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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