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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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 宋愛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陳明豐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曾金陵、台北榮民總醫院、林芳郁、 楊素盆陽光耀黃惠君蘇建維劉永揚王大榮張俊欽蔡函溱侯詩怡游婷芳李婉鈴張俊浩 、ALMA
DELCASTILLOALLA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4年度醫更一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指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進行訴訟遲緩,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尚難遽指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對之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醫更一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由 劉逸成 法官審理,惟劉逸成法官於審理系爭民事事件時,誘導訊問該案被告張俊浩陳述,且指揮書記官薛月秋製作筆錄時,張冠李戴、錯亂顛倒、曲解陳述、斷章取義、避重就輕、模糊焦點,又故意不調查台大醫院及台北榮民總醫院醫護人員違法開刀,拒絕診治,使病患感染癱瘓、休克、缺氧腦病變,偽造病歷,使便秘變成腹瀉,導致巨腸症,再將心臟病糖尿病當成肺炎狂打抗生素,頻繁輸血送入油漆未乾無設備之加護病房,故意以電動移位機夾斷肋骨戳破肝臟大出血時,錯亂氣管插管插入食道,抽吸血崩心臟受損,氣管反覆插管戳破食道至無接呼吸器插管堵塞氣管和食道間窒息缺氧死亡,故劉逸成法官執意偏頗,審理難期公正,爰依法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執前詞為由,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系爭民事事件之裁判,惟核其所述,均係就本件承審法官審理系爭民事事件,就證據之調查及取捨、訴訟上之指揮等處理情形加以指摘,而在主觀上臆測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尚非在客觀上有何足令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是聲請人所為聲請已屬無據。其次,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亦未具體指證本件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本件承審法官為本件審理有何不公平情事,復未據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揆諸上揭說明,自難認本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再者,經本院調閱系爭民事事件卷宗,系爭民事事件業於10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5年4月27日宣示判決,而聲請人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5年4月2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是系爭民事事件目前既經判決終結,該承審法官已無需執行審判業務,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迴避亦欠缺實益。是聲請人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系爭民事事件之裁判,所舉事由於法不合,亦因訴訟程序終結而無實益,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對系爭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不服,應依法上訴以利救濟,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王沛雷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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