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葉秋鈞 法扶律師 陳永祥 律師被告 陳政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12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