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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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江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6號、105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俊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8日晚│104年4月17日某││││上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659號│毒偵字第1183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原易緝字│││││66號│第1號│││├──┼────────┼────────┼────────┤│事實審│判決│104.02.13│105.03.0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原易緝字│││││66號│第1號│││判決├──┼────────┼────────┼────────┤││判決││││││確定│104.10.29│105.04.06││││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