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債務人 黃榮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強制執行命令、協商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委任狀。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母親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母親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103、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及債務人母親是否已領取退休金或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債務人母親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保險給付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7.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租約影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10.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11.陳報每月交通費1000元之計算式及必要性。
12.陳報聲請前二年起迄今收入(含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13.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14.陳報債務人有無繼承債務人父親遺產並提出債務人父親遺產清冊。
15.陳報債務人於協商時確定之債權金額為177000元,何以聲請狀陳報債務金額為約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