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債務人 黃銘傳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104年10月迄今之電信費繳費收據(含使用明細)並陳報目前使用之手機電信、網路專案費率及綁約至何時。
2.債務人陳述目前承租處僅債務人及其配偶、父親居住,陳報中華電信繳費收據何以由 黃念慈 具名?
3.說明水費、電費收據具名人 陳志彥 與債務人關係並陳報何以水費、電費由陳志彥申請。
4.提出債務人父親每月退休金可領取12,500元之證明文件並陳報債務人父親每月領取退休金已與最低生活費相當,且未支付房租,其退休金已足支付其生活費,何以仍須由債務人支付扶養費4,000元並提出證明文件。
5.提出103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第二次通知補正)
6.提出債務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7.提出勞健保繳納收據或明細。(第二次通知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