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 粘郁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清海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