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8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訴字第53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柒拾柒萬零陸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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