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憲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9、513、51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憲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9、513、5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緝字第34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9、513、51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認屬實。㈡被告於該案為警方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後,結
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證據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被告施用毒品所使用如附表編號1、4、6所示之物,因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均視同毒品之一部分。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均聲請沒收銷燬,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單位證據1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地檢署111毒偵1973號卷【下稱毒偵1973號卷】第31頁)⑵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87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973號卷第113頁)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0年5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973號卷第117頁)2甲基安非他命1包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11毒偵79號卷【下稱毒偵79號卷】第24頁)⑵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22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79號卷第59頁)⑶驗餘淨重0.2308公克(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79號卷第63頁)3甲基安非他命1包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11毒偵513號卷【下稱毒偵513號卷】第19頁)⑵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45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13號卷第73頁)⑶驗餘淨重0.3713公克(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513號卷第54頁)4玻璃球1個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13號卷第19頁)⑵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54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13號卷第76頁)⑶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513號卷第54頁)5甲基安非他命1包⑴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39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14號卷【下稱毒偵514號卷】第97頁)⑵驗餘淨重0.6133公克(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514號卷第99頁)6玻璃球吸食器1組⑴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23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14號卷第91頁)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514號卷第99頁)